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鲁民一终字第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县东莞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

法定代表人:刘一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先进,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卫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芝翠。

委托代理人:刘同战。

上诉人莒县东莞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宇建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日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莞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先进、被上诉人昊宇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芝翠、刘同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8月11日,以刘一平等6名自然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成立了东莞水泥公司,公司位于莒县东莞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为刘一平,注册资本1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2003年5月14日,刘一平与其妻蒲文秀共同出资成立了昊宇建材公司,公司位于日照经济开发区北京路南首,法定代表人为刘一平,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其中刘一平出资1200万元,包括货币资金150万元、实物资产1050万元,实物资产系水泥熟料、生产煤;蒲文秀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300万元,实物资产系水泥熟料。2007年12月3日,刘一平作为出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曹卫东签订一份“日照昊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刘一平将其在昊宇建材公司的857.14万元股权转让给曹卫东,双方特别约定签订该转让协议时,曹卫东已将人民币857.14万元一次性交付给刘一平。该协议签订后,昊宇建材公司于2007年12月6日到日照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进行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该公司的股东由刘一平、蒲文秀变更为刘一平、蒲文秀、曹卫东,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曹卫东。公司注册资本仍为1500万元,其中刘一平出资342.86万元,持股比例22.86%,出资时间200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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