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90号

原告一:郭A。

原告二:深圳市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A,执行董事。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盼,系原告二工程师。

被告一: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总经理。

被告二:郑E,武汉市硚口区F钱币礼品中心(以下简称F)经营者。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郭A、深圳市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诉被告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郑E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200830105931.3)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潘翔、杨盼,两被告的诉讼代理人邓清征、林雁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原告郭A是专利号为200830105931.3,名称为电热壶“(陶瓷电热壶HY-1080)”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原告郭A将本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二B公司。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60万元。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于2009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本专利、许诺销售、销售和生产电热水壶侵权产品,给原告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原告电热陶瓷壶外观设计专利,停止许诺销售、销售、生产陶瓷电热水壶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2517元,购买侵权产品货款人民币386元、长途交通费人民币783元,小计3686元。4、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5、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主要证据有:

证据一,本专利专利证书、专利附图、专利年费收据、外观设,专利法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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