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丰民初字第15161号

原告徐锦珠,女,汉族,1975年11月1日出生,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东沙寸下黄坊汪波街三街二横街13号对门201室。

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www.bjjm110.cn

被告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1006室。

法定代表人岳得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新春,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锦珠与被告北京瑞奇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奇辉腾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锦珠委托代理人王海平,被告瑞奇辉腾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帆、赵新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锦珠诉称:2007年6月8日,被告公司注册成立,并自称是辉腾国际(美国)企业集团授权在中国及东南亚进行宣传推广和业务扩张的管理机构,开展特许经营活动。被告公司宣传与媒体建立合作关系,并在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布广告。因此,我于2007年9月到北京公司进行了考察,被告公司向我提供了由中国节能协会等多家单位向被告颁发的荣誉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以及黑龙江电视台、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商机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博大星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发布广告。因此,我与被告于2007年9月16日签订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80 000元,但被告对此并没有向我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被告多次违约。我经调查发现:1、被告不具有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2、被告对所谓的辉腾国际企业集团的注册时间、商业实力、进入中国时间、品牌、质量等作出虚假陈述,且被告的产品是三无产品,被告对我进行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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