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公安部公布),国家版权局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二、国家版权局负责对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设立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指导、监督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查处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三、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及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开展著作权领域的相关活动。

四、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安部发布)的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向拟设立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登记。

五、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安部发布)的要求,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因故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和临时活动备案办事指南》(公安部发布)的要求,在向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前十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七、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版权局,经审核同意后,于十日内报送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八、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年度活动计划外,新增在中国境内单独举办或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地方版权局联合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家版权局备案;举办交流互访活动,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国家版权局备案。

九、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国家版权局,经国家版权局出具意见后,于3月31日前报送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内容。

十、境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并及时将聘用的工作人员信息报送国家版权局备案。备案的信息包括聘用的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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