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欧斯奥特曼的版权有没有被奥特曼中国联盟购买?

奥特曼中国联盟只是一个组织,一个论坛组织,而不是一家公司或其他组织。

最后终于夺回昭和版权,轰动一时的昭和奥特曼版权案由圆谷胜诉结束。 奥特曼光线介绍(简介版) 斯卑修姆光线 将体内的正负离子转变成电火花后携...

案情原委

据圆谷公司人士以及沈佩国律师介绍,围绕泰国“CHAIYO公司”和日本“圆谷公司”之间的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纷争的大致经过是这样的:

1、1962年,泰国人辛波特(Sompote,CHAIYO公司的创始人)为学习广告摄影而来到日本,与“特技摄影大师”圆谷英二(圆谷公司)相识,1963年辛波特回泰国。在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担任社长期间,辛波特曾与圆谷公司有过生意往来。

2、1966年,“奥特曼”在圆谷英二的统率制作下诞生了。在此后的几十年间,又有众多奥特曼形象在圆谷公司相继制作诞生。

3、1995年末,圆谷公司的传人圆谷皋去世。

4、1996年5月21日,辛波特宣称曾在1976年3月4日,与圆谷皋签订过一份版权转让合同,并称据此奥特曼的著作权已经转让给了他。

圆谷公司索要合同文本,辛波特提出先要对方承认该合同的存在,否则不能提供。

5、在该合同上的签署人圆谷皋健在的20年间,辛波特从未对人提起过该合同。而圆谷皋去世后,辛波特突然提起,其行为的不正常性,足以令人怀疑合同的真实性。

6、1996年7月23日,虽然圆谷公司在圆谷皋生前并未听说版权转让合同之事,但念及辛波特曾和圆谷皋有过生意往来,且圆谷皋的葬礼辛波特也来参加过,圆谷公司还是很礼貌地与辛波特接触,并向辛波特发了因不知合同存在一事导致不愉快而表示歉意的函。

辛波特据此函认定这是对该合同的认可。此后,即将该合同公诸于众。从此,开始对外宣称CHAIYO公司才是奥特曼的著作权人。

7、圆谷公司见到该合同的复印件后,经内部确定,并聘请日本最权威的专家对合同上的圆谷皋的签名笔迹进行了鉴定,发现是伪造的。圆谷公司于2001年2月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进行无效确认。

8、辛波特以“死无对证”,无法通过真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及众多伪造的证据对应,东京地方法院以《致歉函》推定圆谷公司并未否定该合同,驳回了圆谷公司的“侵害著作权”起诉。尽管如此,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明确规定:

1)CHAIYO公司在日本不具有系争奥特曼的著作权。

2)CHAIYO公司在日本以外的国家不具有系争奥特曼的著作权。

3)CHAIYO公司在日本国内,不得对第三者称其为系争奥特曼在日本国外的著作权人。

4)对于和圆谷公司在日本国外就奥特曼的著作权所进行的交易活动,CHAIYO公司不能称侵犯了其著作权。

9、对于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内容,CHAIYO公司只向外界展示了圆谷公司的起诉被驳回的部分,而隐瞒了关于对自己限制的内容。因此,在中国造成了“日本法院判CHAIYO公司是奥特曼的著作权人”的假象。

据了解,两家公司围绕“奥特曼”著作权所展开的诉讼中,起到关键作用的1976年合同涉及300多部“奥特曼”影视作品,仅其制作费就高达31亿日元以上,而CHAIYO公司表示这份涉及价值数十亿日元的合同是送给“辛波特儿子的生日礼物”,日本圆谷公司对此说法提出种种疑问。

而在中国,两家公司围绕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的诉讼案件也有近三十件之多,其中的大部分虽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是由于案情复杂以及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条款,致使迟迟未能宣判。

专家意见

针对“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的纷争,与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自己观点。下面是专家学者的部分发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杨立新认为:

CHAIYO公司提出的1976年合同中显示的标底和对价的条件都不成立,因此这个合同很可疑;在该合同上只有一方的签名,一般双方都要签名,这点也很可疑。另外,关于日本法院的判决也是有道理的,虽然驳回了圆谷公司提出的该合同上签名为虚假之说法,但在可能的范围内对圆谷公司的著作权作了最大保护。

关于著作权问题,圆谷公司拥有无可争议的权利。目前,有关奥特曼著作权在中国的诉讼中,已有几家法院判定圆谷公司拥有奥特曼著作权,这对圆谷公司很有利。

建议中国企业在遇到著作权问题时,应与直接著作权人签署相关协议,不和有疑点的企业搞合作签合同,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 许超指出:

CHAIYO公司曾经用“奥特曼”在中国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但并不能说明奥特曼的著作权人就是CHAIYO公司,今后是否要求其取消登记,关键还是在这份1976年合同上,还需要中国的法院对发生在国内的相关诉讼案做出判决。

中国拿下《奥特曼》相关版权是真的吗

的确,中国最高法院已经将奥托的海外版权授予了泰国的UNC,而Blue Arc经纪人制作的《铁龙再见》

现在有一个具体的法律副本来说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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