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案情」

原告:周建红,女,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建宁县黄舟坑上坑10号。

原告:杜爱荣,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建宁县百货公司汽车驾驶员,住建宁县黄舟坑上坑10号。

被告:福建省建宁县溪源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海涛,乡长。

周建红、杜爱荣系夫妻关系。1995年1月14日,周建红打电话给建宁县溪源乡东溪村村民余友荣,向其定购冬笋1.5吨。余答复周:“已收购,有现货,同意每公斤3.4元出售。”1月15日,周建红向建宁县工商局办理3吨冬笋外运浙江省杭州市的《物资准运证》,1月16日,向建宁县林业委员会办理了《植物检疫证书》,向本县金溪乡财政所缴纳教育事业附加费、农业特产税、育林基金费等五项税费及管理费共702元。同日下午,周建红即请杜爱荣驾驶小货车到产地余友荣处装运冬笋计32袋1777.5公斤,每公斤单价3.4元,交给余友荣货款6043.5元。当晚10时许,当车行至溪源乡政府门口时,被溪源乡政府工作人员拦截。这些工作人员既未查验杜爱荣装运的冬笋有无纳税和外运单据、证件,又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即强令杜爱荣将装运冬笋的汽车开到乡政府,卸下车上32袋冬笋,予以没收处理。嗣后,周建红、杜爱荣多次向溪源乡人民政府交涉。1月28日,被告以“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溪源乡检察室”名义开具《福建省罚没款收据》,以杜爱荣“违反乡政府1994年10月关于禁挖冬笋的有关规定和私自来我乡购买冬笋无手续外运”为由,决定没收原告冬笋32袋(其中东溪村村民余友荣拿回16袋),计货款3021.35元。周建红不服,于3月2日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28日,杜爱荣以冬笋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是被处罚对象”为由,向建宁县法院申请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建宁县法院裁定准许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1995年1月16日,被告建宁县溪源乡人民政府隶属的“建宁县人民检察院溪源乡检察室”强行没收原告32袋冬笋的具体行政行为,无任何法律、法规依据,纯属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原告系合法经营,没有偷漏税的故意,不符合偷漏税特征。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返还被没收的冬笋货款6043.5元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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