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3) 通中知民初字第0084号

(2013)苏知民终字第0209号

【裁判要旨】

侵犯专利权案件中,确定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内容为准。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三种挡土块的卡固结构,因权利要求中仅记载了第一、三种卡固结构,而第二种卡固结构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故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第二种卡固结构纳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案情介绍】

江苏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下称优凝公司)系“一种建造挡土墙的方法及该方法所用挡土块”发明专利(200510117473.0号)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建造挡土墙的方法。

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进一步,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前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上表面的前凸缘。进一步,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后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下表面的后凸缘。进一步,所述卡固结构为所述挡土块上表面设置的凸起及其下表面设置的凹槽,同一挡土块上的凸起和凹槽大小相匹配并且在所述挡土块前后及左右方向上相互错位”。在权利要求1对卡固结构的表述中,无“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后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下表面的后凸缘”的记载。

优凝公司以被诉侵权挡土块的卡固结构与涉案发明专利实施例二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与权利要求1中的卡固结构构成等同技术特征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被诉侵权人常州市航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靖江市红星水泥构件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卡固结构系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后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下表面的后凸缘,与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航务公司实施未记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而仅在专利说明书或实施例中公开的技术,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优凝公司的诉讼请求。

优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有一个技术特征为“所述卡固结构为设置于所述挡土块前端并突出所述挡土块上表面的前凸缘,或者所述卡固结构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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