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淄民三初字第159号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0lumbiaSp0rtswearC0mpany)。(14375NWSCIENCEpARKDRIVE,p0RTLAND,0REG0N97229,U.S.A)。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登,法律和公司事务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代理人:赵淑江,山东翟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芳,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淄博义乌小商品城个体业主。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李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淑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称:“C0lumbia”是美国最大的户外用品销售品牌之一,该品牌创设于1938年,时至今日该品牌已成为户外休闲消费者心中价值极高的品牌,产品范围包括外衣、裤、鞋、休闲T恤、背包等,产品被广泛销售至100多个国家,拥有14000家专卖店和零售店,旗下品牌不断延伸也受到中国广大户外发烧友的欢迎。我公司在中国拥有第5288009号“C0lumbia”文字商标、第1236702号图形商标、第1939431号文字与菱形状图形组合商标、第7836114号“0MNI-HEAT”字母组合商标、第2004497号“0MNI-TECH”字母组合商标,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我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李芳销售带有上述商品标识的户外产品,我公司已对此进行了证据公证保全。我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芳:1、停止销售侵权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万元;3、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04号、605号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系正在运营中的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情况。

证据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24816号公证书,证明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授权北%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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