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时,既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所得税减按15%优惠税率政策,又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不超过500万元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

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可以通过两步分别计算的办法进行计算: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所得额减去技术转让所得额部门按15%计算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部门所得额在500万元及以下部门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按25%×50%计算。

但在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中需要通过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和A107040《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来反映:

1、减免所得额的计算:反映免征和减半部分的所得额(注意:通过这一计算后过渡到主表后在主表计算中就是已经体现了免征和减半征收政策)。

通过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计算和反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享受部分(即免征和减半征收的所得额部分):填写的是享受减免的所得额,即不超过500万元的填写在34行;超过500万元的,在34行填写500万元,35行填写超过部分的一半(即享受减半政策)。

2、减免所得税额的计算:

(1)A107040《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反映应税所得额(即总所得额减去免征所得额和减半所得额后的部分)(注意已经包含了减半征收政策)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中(25%-15%)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

(2)A107040《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反映的是享受减半征收部分的所得额中经过上述一步计算存在的重复享受税率差部分的退回计算,也就是说由于享受了减半征收,就不可以重复享受低税率的税收优惠 否则就存在重复减征所得税额问题。正确填写方法是:享受减半征收部分的所得额×(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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