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三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阳光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传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堂,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系青州市阳光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吕宾,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系青州市阳光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苑雯,男,汉族,1964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厉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述龙,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州市阳光电力器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苑雯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知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传本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堂、吕宾,被上诉人唐苑雯的委托代理人厉辉、杨述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苑雯在原审中诉称,为解决电网高压线路绝缘子污闪问题,其于2003年成功研制出新型绝缘子70K-550KN系列产品,并对该系列产品制作的模具、使用的文件、产品外形及制作方法都申请了国家专利。阳光公司擅自制造、销售上述专利产品,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故请求依法判令阳光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的绝缘子芯和绝缘子,停止使用侵权的生产模具和生产方法,停止销售侵权的绝缘子产品;赔偿律师费10000元和经济损失1820211.47元;尽可能收回已经销售的绝缘子产品,在《中国电力报》或《国家电网报》上登报消除影响。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1、2008年9月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唐苑雯取得ZL200510045545.5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的名称为一种绝缘子和复合绝缘子瓷芯的加热干燥方法,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12月11日,该专利权尚处在有效期内。该专利的权利要求第1项和第2项内容为:1、一种由硅酸盐水泥将铁帽,钢脚,与绝缘子瓷芯组合为一体的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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