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或委托开发的商业秘密归属

TL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pY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

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在员工的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等情形里,经常会涉及到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通常情况下,企业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归属于企业,非职务技术成果则归该员工自身享有;而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中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各方的约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由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405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原告TL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主要从事变频器的制造及销售。1998年,TL公司与案外人高某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由高某为TL公司开发变频器产品的控制软件,同时还约定高某不得将其为TL公司开发的软件转让给第三方。2000年2月,TL公司又与高某签订《关于高频变频器软件的开发协议书》,约定高某为TL公司开发高频变频器软件;高某完成开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归TL公司所有,高某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该协议。

被告赵某自TL公司成立之日起即在TL公司处工作,并曾任总经理职务。1999年11月底,赵某自TL公司处离职,并于2000年1月到pY公司工作至2001年上半年离开。赵某在pY公司工作期间,高某为pY公司有偿开发了应用于该公司变频器产品的软件。

2002年8月8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TL公司在北京市玻璃供应公司以1050元的价格购买pY公司生产的p-KA变频器一台。2003年4月2日,TL公司以pY公司和赵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请求判令pY公司和赵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高某在接受一审法院调查时确认其曾为包括TL公司及pY公司在内的国内多个变频器厂家开发过变频器控制软件,其为pY公司开发的变频器控制软件与TL公司的变频器控制软件不同。对高某的证言,pY公司和赵某不持异议。但TL公司认为其与高某曾有协议,约定高某不得将为TL公司开发的变频器控制软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高某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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