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2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友,南京市白下区张宗友木线经营部经营者,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6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广军。

委托代理人聂志强,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宗友因与被上诉人赵广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宗友、赵广军的委托代理人聂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广军一审诉称:2011年7月1日,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装饰玻璃(钻石之心)”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10月12日公告授权。2013年8月,其发现张宗友经营的门面为“宗友移门批发部”、工商登记字号为“南京市白下区张宗友木线经营部”的专卖门市所销售的“钻石之心”艺术玻璃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上所载图案一致。张宗友作为经营者未经专利权人赵广军的许可批量销售侵权装饰玻璃产品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宗友:1、赔偿赵广军损失2万元,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张宗友一审辩称:1、其只是个体销售者而非制造商,没有生产被诉侵权产品。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图片并不相同,两者颜色不同。3、其起初并不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赵广军是根据其店铺内的产品宣传册订购了被诉侵权产品,该宣传册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厂家宏盛艺术玻璃有限公司的,即便侵权赵广军也应该向生产厂家主张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是:1、被诉侵权的移门产品是否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如果侵权成立,张宗友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一审法院查明:

一、赵广军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

2011年7月1日,赵广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装饰玻璃(钻石之心)”的外观设计专利,2b8

关键字: 外观设计 专利权 南京市 产品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一篇:KohlerCo与万里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下一篇:实用新型专利的价值如何看待?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