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20民终2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盛德路1号工业宿舍楼首层第2、3卡。

法定代表人:杨桂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高新区)海尔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平北路73号五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毛周联。

上诉人中山市海乐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公司)、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恩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92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乐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如果第一项请求不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海乐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错误。本案是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案件,一审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为基层法院无权审理此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此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事民事案件都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一审法院无权审理此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二、一审法院认定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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