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春乐,女,41岁。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6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7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盛宏亮,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男,20岁。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5月7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朋飞,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4)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春乐、周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林、李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春乐及其辩护人盛宏亮、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李朋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毛春乐雇佣周X,两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鞋城中区104号的“JAA”鞋店内,对外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运动鞋。2012年5月15日,民警在其店内和租赁的两个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彪马”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经鉴定价值164850元。(二)毛春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雇佣周X、巢XX(已不起诉)继续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的鞋子,毛春乐负责进货、联系客户进行销售,周X负责在店内销售,巢XX负责到物流发货。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毛春乐从福建莆田市张军花(阿花)、阿发、黄志敏、林美玉等人处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品牌运动鞋对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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