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祥,男,汉族,1957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城××花园南××,身份证号码××××4852,系深圳市龙岗区龙大新服装店经营者,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黄海华,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大市场大厦,身份证号码××××572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义红,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荣祥因与被上诉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踏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7日,安踏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333427号、第2007375号、第1387243号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分别为“”、“ANTA”、“”,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其中第133342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跑鞋、运动鞋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3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第200737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服装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2003年1月14日至2013年1月13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1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第138724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鞋、服装、衣领(衣服)、童装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200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安踏公司是第4879786号、第560492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第4879786号注册商标的标识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袜等,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09年12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止;第5604927号注册商标的标识为“”,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等,该注册商标的有

关键字: 注册商标 深圳市 广东省 原审 安踏

上一篇:青岛科尼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隗寿宏专利权权属纠纷下一篇:腾讯买了多少游戏版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