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淄民三初字第6号

原告:舒学章,男,193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汽车配件厂退休职工。

被告: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文旭,董事长。

原告舒学章诉被告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学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学章诉称:原告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发明专利,该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0月13日,专利号为ZL9210××××.2。自1997年,梁文旭任董事长的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CLSG系列常压燃煤锅炉就对原告的专利构成侵权。此后梁文旭在CLSG常压燃煤锅炉的基础上研发了CLSG系列“燃煤、油、气常压三用热水锅炉”,于1999年2月5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2月23日,专利号为99219875.5。该专利要求书中关于锅炉炉排的技术特征完全属于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CLSG系列燃煤锅炉及CLSG系列常压(煤、油、气)三用锅炉,对原告的专利长期构成侵权。1999年,原告就对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因原告专利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致使该诉讼被中止。2008年原告的专利又被最高院确认为有效。2002年3月淄博日升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注销,其债权债务由山东日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专利侵权赔偿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侵权调查发生的费用及本案诉讼费。

被告日升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舒学章的发明专利证书一份,专利号为ZL9210××××.2,发明名称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

2、专利收费收据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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