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71号

原告青岛希恩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9402432-9。

法定代表人李仁石,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振,青岛四方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山东路171号(宏业大学生公寓内)5号网点,组织机构代码:16357399-7。

法定代表人徐应吉,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玉浩,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希恩必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希恩必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予以受理。本案由审判员于瑞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纪晓昕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郭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3年1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材料,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玉浩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依据技术咨询合同于2012年9月份委托青岛理工大学工程检测鉴定中心对原告公司位于胶州的青岛希恩必食品有限公司胶州厂房进行质量鉴定,该报告初步鉴定建议:该建筑物部分结构构建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加固处理。然被告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涉及原告厂房的检测鉴定报告为合格,故该鉴定结果失实。请求法院判令:1、以出具相关证明或者登报明确的方式撤销(QDLGSJYJD-T081205)检测鉴定报告;2、返还部分鉴定费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被告2008年12月23日出具的报告,目的是为办房屋产权,对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测鉴定,原告取得该报告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原被告提交的判决中也查明涉案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2、原告依据2012年初步鉴定检测建议证明被告出具的检测报告鉴定结果事实是错误的,2012年的鉴定建议为非正式鉴定报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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