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青知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路毛桥,组织机构代码:76280447-8。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即墨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长江二路与烟青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55773975-0。

法定代表人宗鲁青,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璀贤,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惠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鹿王公司)诉被告青岛利客来集团即墨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客来即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于瑞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纪晓昕担任本案主审,与代理审判员郭静共同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地址确认书、传票等诉讼材料,分别于2013年2月1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于2013年4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乃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璀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成立于2004年,分别取得第1725087号“NineDeerKing+九鹿·王”、第4548348号“九鹿·王”、第4773922号“九鹿·王”、第680925号“鹿头图形+WORTHY”、第9278999号“鹿头图形+WORTHY”、第8213459号“鹿头图形+WORTHY+九鹿王”、第4773924号“NineDeerKing”、第7119222号“奔鹿图”、第5861209号“鹿逐时尚行天下”等一系列注册商标。经过多年发展,九鹿王品牌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苏州名牌产品”、“苏州市著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荣誉。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大量销售的服装,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服装做工粗糙、质量低劣,严重影响原告良好的产品形象,弱化原告商标,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品牌及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商业销售商,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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