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三终字第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长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瑞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海泰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汉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海瑞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青岛海培德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吉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长城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光能公司)与上诉人青岛海瑞德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德模具公司)、原审第三人青岛海泰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德公司)、青岛海瑞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瑞德塑胶公司)、青岛海培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培德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知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城光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芳,上诉人海瑞德模具公司、原审第三人海泰德公司、海瑞德塑胶公司、海培德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云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城光能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其委托海瑞德模具公司加工模具,并将该模具存放在海瑞德模具公司处,依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海瑞德模具公司不得将长城光能公司所有的模具给第三方加工使用,否则需赔偿长城光能公司模具总价款的三倍。现海瑞德模具公司违约,长城光能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最

关键字: 青岛 原审 光能 长城 瑞德

上一篇: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特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下一篇:企业产品专利侵权有哪些常见的取证方法?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