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纲,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一办公楼十五层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纲,董事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曲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运鲜,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迪尔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伊利诺伊州莫林市约翰迪尔广场1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格里斯沃德,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方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方泰禾青岛公司)、九方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初字第10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九方泰禾青岛公司、九方泰禾北京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曲亮、王运鲜,被上诉人迪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静、张海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迪尔公司提起原审诉讼称:迪尔公司是农业机械、柴油发动机及建筑工程机械制造公司,连续多年跻身世界500强和美国200强。迪尔公司于1976年进入中国,并于1997年成立第一家企业,开始在中国生产农机商品。时至今日,迪尔公司已经在中国拥有8家独资公司和超过220家经销商。2009年3月2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准,迪尔公司在第7类农业机械、联合收割机、中耕机、

关键字: 上诉人 公司 迪尔 九方 原审

上一篇:小薇直播没有版权下一篇:明星版权 肖像权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