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苏知民终字第0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宜山路1618号688室。

法定代表人吕文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18号余窑社区办公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窦月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兵,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垒,男,汉族。

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动网络公司”)因与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激动网络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阳,迅腾公司委托代理人徐兵、苗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激动网络公司一审诉称:2012年9月20日,激动网络公司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证明迅腾公司曾在其经营的网站,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新永不瞑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该作品是激动网络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迅腾公司从未得到激动网络公司的授权。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迅腾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激动网络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激动网络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求判令迅腾公司:1、立即停止在线播放涉案作品;2、赔偿激动网络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合理费用4000元,共计3.2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迅腾公司一审辩称:迅腾公司网站的服务器并没有储存涉案电视剧,迅腾公司只是通过注册搜狐视频云平台后,在其网站上链接搜狐视频云平台播放涉案作品。迅腾公司通过链接技术播放已经被他人合法上传至互联网并置于开放性网络服务平台的作品,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激动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激动网络公司享有连续剧《新永不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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