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件的证据保全

上海JDAL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GBT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证据保全,是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予以固定、提取和保存的措施。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权利人想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故请求法院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使案件的处理更为有效,且证明力也更强。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主编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一、案件来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33号判决书。

二、基本案情

原告JDAL公司成立于1990年10月,主要生产经营“昂立一号口服液”(以下简称“昂立一号”)。该产品曾先后获得“优秀新产品称号”、“第二届上海科学技术博览会金奖”等荣誉。

被告张某自1992年4月起担任昂立生物食品厂(JDAL公司前身)厂长。1994年8月,张某被任命为JDAL生物制品有限公司(1994年6月,昂立生物食品厂更名为JDAL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新产品开发工作。被告范某自1993年5月起担任上海昂立生物食品厂副厂长、总工程师,后担任JDAL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1994年9月,张某、范某分别向JDAL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均未获得准许。同年12月30日,JDAL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将张某、范某除名。

1994年10月,张某、范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华一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张某担任该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范某担任董事、副总经理。同年11月,华一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更名为GBT公司。1996年8月,张某、范某分别担任GBT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共同拥有GBT公司20%的技术股份。GBT公司主要生产“盐水瓶生态口服液”。

后JDAL公司以张某、范某、GBT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

上海市二中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原告JDAL公司是否可以以技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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