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潍知初字第147号

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宜昌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国,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钦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法奎,系寿光市鲁林家居装饰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光学,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纯海,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一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一木公司)与被告刘法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一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学国,被告刘法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光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岛一木公司诉称,原告始建于1953年,到现在已有60年的历史。是集研发、生产中高端实木家具、传统红木家具、办公家具、实木门、沙发床垫、出口木器产品、居室装饰、商业及房地产开发等多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木业公司。60年来,原告曾多次荣获国家及省市权威部门颁发的各种奖励和荣誉,2006年,被国家商务部评为中国家具行业唯一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原告产品营销网络遍及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在消费者心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依法享有第7528446号“一木”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来,通过原告的大力宣传,商标“一木”、企业字号“青岛一木”在业界及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的产品及主办网站一直使用“青岛一木”字样,大家一提到“一木”,即认为是原告公司,在百度中输入“青岛一木”,搜索到的全部是原告的相关信息,可见,原告的企业字号“青岛一木”为广大销售者所熟知,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明知商标“一木”及字号“青岛一木”系原告的知识产权且享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一木”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突出使用“青岛一木”字样,主观上具有“搭便车”嫌疑,客

关键字: 原告 青岛 委托代理人 很高 被告

上一篇:合肥市专利申请费用减免的办法下一篇: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美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