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公司依法注册了XX商标,第25类,权利人取得商标后,长期使用该注册商标,包括在产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均体现了该商标。该商标经原告长期的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及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权利人发现侵权人在阿里巴巴、天猫、淘宝销售与权利人相同款式和设计的产品,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经核准注册的近似商标,同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权利人公司名称,侵权人的行为严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

接受委托后,律师开展了大量的调查工作,第一时间进行了证据采集:首先查询确认侵权主体,了解侵权公司的股东情况,分析其以前是否与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其次,侵权行为证据收集,通过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公证网页宣传等方式采集证据。在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案前准备充分,庭审思路清晰,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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