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案件导读】

本案是关于将“客户名单属不属于商业秘密”作为争论焦点的商业秘密纠纷。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对于一系列信息是否能够被定性为商业秘密所起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被告二田某、被告三谭某、被告四冯某从原告珠海H体育培训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学生足球培训)处离职后共同投资成立被告一珠海J体育培训有限公司。被告一目前在珠海市某X小学(此前原告也在此招生)进行足球培训招生且被告一招收学员的方式与原告的相类似。

本案中,原告主张:1、四被告侵犯了其经营秘密,具体包括客户资料即学员的名单、家长的联系方式,以及原告的教学方式、训练内容;2、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入职时均约定保密条款,离职时,原告口头要求被告二、被告三删除相关微信群。四被告认为1、学员的名单、家长的联系方式不是原告的经营秘密,原告没有采取相关保密措施。2、足球训练课是教练自主进行的,原告并未有统一的教学方式。另,原、被告均当庭确认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离职时,双方未签订保密协议。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珠海H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3元,由原告珠海H体育培训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意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败诉,其主要一个原因就是并未对其主张是商业秘密的那部分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1、原告、被告一招收学员的方式是现今大多数体育培训机构所采取的招生办法,单从方法上,这并无多大的独特之处。2、原告虽然与被告二、三、四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守秘密,但却未明确“秘密”的范围,不能视为原告已对本案所涉及的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3、被告二、被告三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是直接从学员家长处获得其联系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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