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上海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路,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上海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被告上海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邢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10月15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工作期间做出两项职务发明:一种圆心定位方法与装置和XYY精密定位平台的校准方法。原告在提交上述两项发明申请时已向被告领取了奖金人民币2,250元。2009年12月23日和2010年9月15日,上述两项专利先后被授权。原告遂和被告联系,索取剩余奖励费用,但遭无理拖欠。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两项职务发明奖励费用3,750元,并要求被告等额赔偿3,750元,工商查档费4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微电子装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确实申请了两项职务发明,但第一项专利的授权日为2009年12月,当时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并无法律法规规定。第二项专利的授权日为2010年9月,根据被告公司的规定,对离职人员在职期间的奖励费用在员工离职后不再予以发放。故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为三年,自2006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14日止,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岗位为机电测控工程师。2008年10月15日,原、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作为发明人分别申请了两项专利,其中专利号为200710046956.5,名称为“一种圆心定位方法与装置”的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0月11日,授权日为2009年12月23日,专利权人为被告和案外人上海微高精密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高公司);专利号为200810036208.3,名称为“XYY精密定位平台的校准方法”的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4月17日,授权日为2010年9月15日,专利权人为被告。原告在职期间于2007年11月6日和2008年5月12日分别从被告处领取了专利“一种圆心定位方法与装置”的奖励金1,250元和专利“XYY精密定位平台的校准方法”的奖励金1,000元。

另查明,为查询被告工商档案信息,原告产生档案资料查询费40元。

审理中,被告出具了被告公司制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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