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最高法民申1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童话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建设路中段22号。

法定代表人:孙海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濮阳市童话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话娱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像著作权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童话娱乐公司申请再审称:1.音像著作权协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2.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光盘等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光盘等证据上没有上述签名或盖章,不具有证据效力。3.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的公证书,不具有证据效力。公证书中没有显示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发票不一定为点歌消费,录像光盘画面不连续、不能显示是在童话娱乐公司处录制,且公证书不符合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使用。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音像著作权协会全部诉讼请求。

音像著作权协会提交意见称:1.音像著作权协会经各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具备主体资格。《流行歌曲经典》专辑一为公开发行的合

关键字: 著作权 音像 濮阳市 协会 童话

上一篇:cc投稿版权协议下一篇:格林迅雷版权问题无法下载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