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豫法知民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艳娟,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大田集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呈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呈祥电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呈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呈祥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呈祥公司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呈祥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3)郑知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一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艳娟,呈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保平、何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查明:2012年7月31日,呈祥公司就“一种钢塑复合电缆导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3年3月2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375992.2,现处于合法有效状态。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钢塑复合电缆导管,其特征是:管体包括内管和外管,内管由热塑性塑料制成,外管由热固性塑料制成,整个管体由热固性塑料和热塑性塑料复合为一体制成。

2013年3月13日,呈祥公司委托刘太杰向山东省成武县公证处申请对“河南省中牟县迅达路、滨河路、文通路等七条道路施工工程招标公告”和“河南省中牟县迅达路、滨河路、文通路等七条道路施工工程中标公示”的内容进行网络证据保全。该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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