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雅培公司)

被告:湖南英氏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英氏营养食品公司)

被告:江西枫树生态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枫树食品公司)

被告:湖南英氏乳业有限公司(简称英氏乳业公司)

被告:北京乐友达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友达康公司)

被告:邵阳市兴华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兴华塑胶公司)

【案情】

雅培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0730158176.0、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英氏营养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公司委托兴华塑胶公司设计、生产了被诉侵权的米粉罐,并在九款罐装米粉产品上使用了该米粉罐。

乐友达康公司销售了上述米粉产品。雅培公司认为该米粉罐外观设计与雅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相同。在本案起诉前,法院根据雅培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停止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裁定书,并于2014年6月先后向被告一至被告四送达了该民事裁定书。

2014年7月、2014年8月,雅培公司委托他人在天津、北京多处营业场所公证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公证书显示淘宝网上仍然有众多商户在展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雅培公司认为:各被告侵害了其对涉案外观设计享有的专利权,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法院认为:雅培公司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被许可人,涉案米粉罐侵害了雅培公司对该外观设计享有的实施权,英氏营养食品公司等四被告构成了共同侵权。乐友达康公司销售涉案米粉亦构成侵权。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涉案侵权的米粉罐在米粉产品整体价格上所占的比例及对涉案米粉产品销售的贡献率;涉案米粉产品销售范围较为广泛,销售量较大;在本院诉前停止侵权的裁定送达后两个多月的时间内,雅培公司仍然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涉案米粉,表明各被告存在严重过错。雅培公司主张100万元的经济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合理费用,根据其实际支出情况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侵权;英氏营养食品公司、枫树食品公司、英氏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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