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A。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A,执行董事。

郭A、B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翔,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A、B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顺华,深圳市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工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宝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E。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C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因与上诉人郭A、深圳市B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原审被告郑E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中中法民三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本专利系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系郭A,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13日,年费缴纳至2009年3月13日。郭A与B公司在2009年5月30日就本专利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施许可方式为独占实施许可,许可费用60万元。上述合同在2009年6月26日送交知识产权局备案。

本专利的外观设计特征如下:整体形状呈扁圆锥体,上扁下宽。壶体把手中空,外形呈平滑的圆弧。壶的另一侧有与把手呈对称的壶嘴,嘴体较短,上小下宽。壶盖上有中空拱型的盖柄。壶肚有花朵设计。该花为一侧卧的牡丹,花瓣层叠,逐片展开。花的两边有叶茎作衬托。本专利的外观设计还包括组件底座,底座呈正圆形,中心有圆柱型突起。

2009年6月26日,郭A的代理人来到藏聚轩支付193元购买了TC-101和TC-102被控侵权产品各一个,并取得盖有藏聚轩印章的发票一张。上述购买过程由湖北省武汉市硚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监督见证,并拍照,对取得的相关资料和被控侵权产品实物进行封存。2009年7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硚信公证处出具(2009)鄂硚信证字第2381号公证书。同一天,郭A、B公司还以潘先生的名义另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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