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在海淀法院起诉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原告是电影《赤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人,被告在该片上部公映初期,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酷6网提供该片视频,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承担诉讼合理开支5万元。

2008年7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通过电子邮件致函被告,明确原告对于涉案影片的权利,要求被告严格管理网站,不得非法传播涉案影片的全部或者片断。当日为该片上部的首映日。

2008年7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进行公证,登录酷6网(网址www.ku6.com),输入“赤壁”进行搜索,显示共有6796个视频,显示页面中基本为全球首映礼,1、2分钟左右的花絮等内容;影片《赤壁》(上集)的上映时间为2008年7月10日,到同年9月10日票房为3.6亿元人民币。该片总投资为7500万美元。

原告认为被告对上传哪些内容可以进行审查和选择,但其忽视审查义务,并以分享收益诱惑网友上传作品,系共同侵权。公证结果证实酷6网中仍有涉案影片的视频,证实预警的目的没有实现。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取得电影《赤壁》权利人的独家授权,享有该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再许可权。

被告经营的酷6网所体现的经营方式系提供空间和平台,鼓励网友上传视频,其表示不能得知上传内容是否侵权,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的避风港规则的条件,应当免责。该条款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向公众提供作品,应符合五项条件,包括需明确自身基本状况,并明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改变作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知道作品侵权;未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接到权利人通知后进行删除。

近两年,视频分享网站大量涌现,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酷6网、优酷网、土豆网等,大型门户网站如新浪网和搜狐网等也设置了网友上传视频分享的栏目,以网友上传的方式,向用户提供大量视频内容。网站通过上传程序选择的设置,对视频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分类和推荐,网友可以搜索自己需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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