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证专利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行,发挥专利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扶持和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完善平顶山市经济建设转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为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对有良好国际市场前景的重大技术申请国外(pCT)专利的,不论多国申请还是一国申请,申请资助资金的,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凭据、代理费发票等给予资助,每件资助额为10000元。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原《平顶山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平政办〔2003〕87号印发)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技术创新申请专利保护,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成长,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设立平顶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平顶山市辖区内技术先进且有市场前景的职务专利申请和非职务专利申请,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条件:(一)对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二)所申请的专利应当属于国家、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支柱产业: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环保以及机电、食品、石化、建材等。(三)所申请的专利应当经由河南省内专利代理机构或申请人单位内部具有国家认定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利工作者办理。

第四条 列入各级政府科技计划的研究开发项目,以相关成果申报发明专利申请且具有形成产业化前景的,将优先予以资助。

第五条 技术创新申请发明专利的,分两次申请资助:第一次为提出专利申请时,按申请程序每件资助额为1000元、其他有效费用按50%给予资助,资助时间为取得受理通知书后方可申请资助;第二次为授予专利权时,发明专利实审费、登记费、初次年费等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对于要求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在此资助范围内。

第六条 实用新型技术在取得专利授权后给予资助,资助额为每件500元,申请费、登记费和初次年费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资助,凭授权专利证书、身份证、费用票据原件等领取资助。

外观设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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