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坦萨科技有限公司(tensartechnologieslimited),shadsworthbusinesspark,blackburn,lancashirebb12pu)。

法定代表人戴维·詹姆斯·莫里斯(davidjamesmorris),董事。

原告***。

法定代表人约翰·凯利(johnkiely),董事长。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洪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俊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爱江。

被告***。

法定代表人李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吉廷。

原告坦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坦萨公司)、***(以下简称坦萨中国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东营盈丰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重华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坦萨公司和坦萨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繁文、李洪江,被告东营盈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爱江,被告泰安重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范吉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坦萨公司、坦萨中国公司共同诉称,原告坦萨公司拥有zl03154700.1“地栅和制造地栅的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7限定了“一种地栅”产品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8限定了“一种制造双轴定向塑料材料地栅的方法”方法专利。原告坦萨中国公司取得上述专利的独占实施权。专利产品“三向土工格栅”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新产品。2012年3月13日,原告申请北京中信公证处对两被告通过互联网推销侵权产品的内容进行了公证。2012年3月1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山东省东营市海盛路附近的厂房,从自称为“蒋爱江”的男子处购买取得三向土格栅两卷,取得盖有“***”公章的收款收据和购销合同。北京中信公证处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2012年7月31日,原告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被告泰安重华公司的网站运行内容进行公证保全。经分析,两被告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三向土工格栅侵犯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专利技术,其生产方法侵犯了原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8所限定的专利技术。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泰安重华公司立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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