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杭滨民初字第7号

原告矽谷晶量半导体(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德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萍。

被告武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晶晶。

原告矽谷晶量半导体(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谷晶量公司)诉被告武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矽谷晶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萍,被告武静的委托代理人范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矽谷晶量公司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入职原告,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止。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被告不得窃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在外兼职,如违反协议任一条款,原告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等内容。经查证,原告发现被告伙同公司另一员工共同窃取了公司商业秘密。2011年7月25日,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第十三条“甲方(指被告)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指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作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收回其上班门禁卡。可见,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是严格按双方签定的保密协议进行的,并非违法解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起就不再上班,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7月25日终止,被告工资也发放到2011年7月25日。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1年7月25日以后的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不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748元;2、原告不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201元;3、原告不支付被告2011年7月25日至2011年8月9日工资5241.4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武静辩称,被告于2010年3月8日入职原告,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8日至2012年3月7日止。工作期间,被告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无窃取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也无在外兼职情况。2011年7月25日被告在原告没有任何说明的情况下被收回门禁卡,导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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