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案中,本律师为第三人的代理人,本案以原告撤诉终结。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5日,贵阳李杰与昆明李杰签定《商标授权书》。约定:贵阳李杰将其持有的商标“NESTSTOp TINHAU”(下一站天后)许可给昆明李杰使用,期限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止。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只能由许可方在许可期限和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昆明李杰在经营期间,中途不想继续经营,于是在2012年3月23日与刁林平签定《“下一站天后”奶茶品牌转让承诺书》,约定:昆明李杰将云南师范大学西区2栋16日商铺“下一站天后”奶茶品牌转让于刁林平接手经营,昆明李杰保证“下一站天后”奶茶品牌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善性。二人同时签定了《商铺转让合同》,约定:昆明李杰将云南师范大学校区2号楼16号商铺转让给刁林平。其后,2012年3月23日,刁林平在云南师范大学与童黎民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童黎民将云南师范大学校区2号楼16号商铺租给刁林平,将租赁期限从2012年3月24日到2012年12月31日。

起诉过程:

2012年6月8日,刁林平将昆明李杰诉至呈贡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刁林平与昆明李杰签定的《商铺转让合同》,要求退还转让费7.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其诉求理由为;李杰无权转让“下一站天后”品牌奶茶经营权,无权许可使用“下一站天后”商标;其受让该商铺的根本目的就是经营“下一站天后”奶茶店,由于昆明李杰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呈贡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昆明李杰申请追加贵阳李杰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同意追加。

接受委托:

本律师接受了贵阳李杰即第三人的委托,查阅了相关证据。贵阳李杰持有国家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第8553772号,该证载明:NESTSTOp TINHAU,注册人李杰,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有效期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下一站天后”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李杰于2010年6月17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下一站天后”商标,该局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受理通知。

本律师综合分析案情后,向第三人李杰分析了相关法律关系,认为此案原告会败诉。具体分析详见后面律师点评。

开庭审理: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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