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杭滨知初字第43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孙冰、方超强。

被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军。

委托代理人:罗云、姚小娟。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冰,被告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云、姚小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对全系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MDAEMON”商标亦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登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2903549。“MDaemon”邮件服务器软件是原告耗费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研发出来的一款国际著名的标准邮件服务系统软件,在国内外拥有极高的市场占用率和极佳的客户反响度,其提供专业的性能和简便的操作,安全、可靠、功能强大,被世界上成千上万的知名公司广泛应用。近期,原告通过技术手段发现被告公司服务器正在使用“MDaemon11.0.3”软件,而原告全球销售网络上均未见被告的购买记录,被告行为属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非法复制、持有、使用行为。上述侵权行为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做了公证保全。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软件,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原告软件的正常销售,盗版软件的使用也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原告公司和涉案软件的评价,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MDaemon”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涉案软件;2、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等国内主要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0元;4、承担本案的12×××68)审 判 长项炳那人民陪审员陈 杰人民陪审员张永强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金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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