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再3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冈崎健(OKAZAKITAKESH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p>

法定代表人:郭小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选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哲,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义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长,男,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中路602号7-103铺位。

负责人:朱伟。

再审申请人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优衣库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中唯公司),一审被告优衣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船厂路店(简称优衣库船厂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606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一审共同诉称,其系第10619071号注册商标(简称涉案注册商标)的共有人,共同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鞋、帽等,使用期限自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优衣库公司与优衣库船厂路店未经许可,在相同商品上及相关网络推广宣传中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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