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名视频网站优酷网的运营商,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的“优酷”与“YOUKU”标识为网民所熟知。然而,注册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家金融服务公司——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优酷支付公司),其企业名称中亦含有“优酷”二字,而且在其网站域名中还包含与“YOUKU”相近似的“yoku”一词。随后,合一公司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优酷支付公司停止使用“优酷”与“yoku”标识的商标侵权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并更改企业名称,同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优酷支付公司侵犯了合一公司享有的“优酷”与“YOUKU”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对合一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优酷支付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优酷”字样,并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优酷支付”招致纠纷

据了解,优酷支付公司于2014年8月6日在石景山区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支付、销售电子产品等。优酷支付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yokucn.com”上宣称,其可提供网上支付、pOS收单、移动支付等全方位的支付平台服务,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合一公司主张,早在优酷支付公司成立之前,其便在金融类服务上获得了“优酷”“YOUKU”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过合一公司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长期持续使用,已为消费者所熟知。而优酷支付公司使用“优酷”与“yoku”商标从事金融类服务,侵犯了合一公司享有的“优酷”与“YOUKU”注册商标专用权;优酷支付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优酷”字样,利用合一公司的商业信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搭便车”与“傍名牌”的非法牟利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优酷支付公司则辩称,其经第5651657号“优酷”商标的权利人授权使用该商标,而且其在网站上对于“优酷”商标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主持计算机站(网站)等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其涉案网站上即使出现“金融”字样,也只是为了销售的需要、对其代理的一款产品的描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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