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创性”是判断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键要素。由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只是计算机程序的运算结果,而不是人的智力活动,不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成为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

对没有著作权保护的由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是否应当予以强制标识出自哪个数据库自动生成,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综合考虑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数据库软件使用者对由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没有必须标识的法定义务,可以标识来源,也可以不标识来源。

数据库自动生成的分析报告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是,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并不意味着就不受法律保护。从物权保护层面来说,数据库使用者对其通过数据库完成的分析报告享有所有权,可以对分析报告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数据库使用者向客户提供上述分析报告,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作为提供查询信息的服务费用。

人工智能依靠强大的智能数据处理和分析工具,根据操作者设置的检索条件,自动生成图文并茂的分析报告,在外观形式与内容表达上几乎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没有差别。这样的分析报告,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491民初239号]中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此案被称为中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案。

本案原告为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2023年9月9日该律所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发表《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后发现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于2023年9月10日在其经营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被诉侵权文章,向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百度构成著作权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涉案文章系通过检索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自动获得的报告,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原被告双方围绕涉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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