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13608号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克拉克马斯市凯普斯路东南12900号。

授权代表埃里克·温斯顿,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王刚,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江,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大碶凤凰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颖。

被告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1幢68号。

法定代表人苏艳新。

原告沃恩工业公司(简称沃恩公司)诉被告宁波三罗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三罗公司)、北京腾利恒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腾利恒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罗公司、被告腾利恒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恩公司诉称:原告拥有ZL200730156551.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三罗公司未经许可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SLQ-0524VDC型号产品(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被告腾利恒新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使原告蒙受了巨大损失。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罗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被告腾利恒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二被告销毁所有侵权产品,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及模具。

被告三罗公司、被告腾利恒新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ZL200730156551.8号名称为“牵引工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5月25日,授权日为2008年10月1日,授权公告图片见附图。2013年1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

关键字: 被告 公司 专利权 原告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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