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撰写人为本博主孙旭权律师,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2010年12月30日,孙旭权律师接受本案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宁波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某设备经营部共同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5日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法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1年2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被告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判决。

本案判决如下:

1、被告宁波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某设备经营部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电影作品《韩城攻略》的在线播放服务;

2、被告宁波市某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诉讼合理支出15000元;

3、被告宁波市某设备经营部对上述第二项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案情情况(简略):

原告依法享有电影作品《韩城攻略》在中国大陆地区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原告经查证,两被告在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影院”(域名:***.com)网站上在线播放电影作品《韩城攻略》。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该电影作品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而进行了证据保全。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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