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

第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

【案情】

央视公司经过中央电视台授权,对于2012年《春晚》享有相关著作权。央视公司发现百度网站中对2012年《春晚》提供了实时转播行为,央视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法院查明,整个播放过程并未进入到搜狐网站页面,在播放页面的顶部显示“搜狐视频>2012年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直播”,其下显示“CCTV1综合”,画面右上角显示“搜狐视频直播”。

法院认为:央视公司不仅享有涉案《春晚》的广播权,亦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兜底权利。对于涉案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而言,如果该行为所转播内容的初始传播行为采用的是“无线”方式,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的广播权予以调整。如其采用的是“有线”方式,则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的兜底条款予以调整。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百度公司仅对涉案《春晚》实时转播行为提供了搜索链接服务,故百度公司直接实施了对该内容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鉴于百度公司提供网络实时转播的《春晚》数据流来源于搜狐网站,而搜狐网站所转播春晚的“初始传播”为中央电视台的“无线广播”行为。故百度公司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的“初始传播”亦为中央电视台的“无线广播”。鉴于初始传播为“无线广播”的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故在百度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其实施的上述网络实时转播行为构成对央视公司广播权的侵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央视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

【创新性评价】

通过互联网收看央视春晚直播,对于互联网用户来说并不陌生,这不仅只是一块屏幕的改变,还会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本案的审理,就对互联网实时转播央视春晚该说“yes”还是“no”给出了说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停带来经营模式的更新,每一种新的模式在接受用户体验的考验同时,也受到来自法律的研判,正是在一次次的交锋中,网络经营模式才三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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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