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知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培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维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小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正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衍修。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柯。

上诉人严培义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知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培义的委托代理人胡维朗,被上诉人宁波市北仑新港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衍修、张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严培义于2005年3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粉末成形机充填调节限位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051004××××.X,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7月8日。该专利至今有效。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粉末成形机充填调节限位装置,由横臂升降机构及横臂上连接的模架充填调节机构所构成,其中横臂升降机构中横臂(14)的两端连接有推杆(5),并用销轴(6)连接摆块(3),摆块分别与推杆(5)和档块箱(15)上的档块(2)配合,档块箱(15)和充填气缸(1)固定在机架(19)的底面上,充填气缸(1)与横臂(14)配合,横臂上固定的气缸(13)与摆块(3)连接,横臂中间通孔与下主轴(12)配合,所述下主轴(12)上端连接有凸块(10)、导套(9),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架充填调节机构中横臂(14)上固定两导向座(7),横臂(14)下的机架(19)上安装固定座(16),调节机构(8)与导向座(7)中的导向套配合,并且和固定座(16)中的蜗杆(16-3)、蜗轮(16-2)连接,所述的调节机构(8)中活塞杆(8-2)滑配在固定有缸盖(8-1)、油管(8-4)的缸体(8-3)内,并且活塞杆(8-2)能在缸体(8-3)内上、下移动。2011年1月19日,严培义以新港公司擅自生产、销售的粉末成形机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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