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知行字第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元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

申请再审人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邱则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高行终字第117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证据8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1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具体理由有:(一)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证据8不具备新颖性。1.二审判决关于证据8并未清楚地表述“端盖”是在管内还是管外的认定错误,证据8说明书文字及附图中有多处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证据8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倒数第4-2行记载,“将覆上胶凝料浆3的外模板2沿纵向向上卷起,同时,将两个端盖分别放置在胶凝料浆纵向的两个端头处”。根据上述记载,为实现外模板的卷起和端盖的放置同时进行这一操作,端盖应当放置在胶凝料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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