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浙知终字第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广兴。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张权。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梨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车尔乐车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梨华。

上诉人周倜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倜的委托代理人袁广兴、王永宏,被上诉人胡张权、被上诉人宁波市车尔乐车辆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尔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周倜系名称为“一种快速收放的汽车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0年7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23日,专利号为ZL20102026××××.2。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快速收放的汽车罩,包括罩体,其特征在于在罩体的外周连接软质套管,在所述软质套管内布置第一圈体和第二圈体,在软质套管一段内的第一圈体和第二圈体之间连接绳子;在所述软质套管内的另一段、于第一圈体和第二圈体之间设置拉绳,所述拉绳的一端固定在所述软质套管内,拉绳的另一端依次穿置在第一圈体、第二圈体后固定在软质套管内,所述拉绳的中部自位于罩体后端的软质套管的开口处伸出,在伸出的拉绳上设置绳扣。涉案专利现处有效期内,针对涉案专利,车尔乐公司在答辩期满后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车尔乐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5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车辆防护用品、清洁用品、车辆装饰品、五金件、塑料制品、汽车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胡张权自认系车尔乐公司的员工,但在该公司无任职。

2012年7月12日,周倜委托代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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