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陕民三终字第00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玉梅。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章华化妆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上诉人宋玉梅因与上诉人西安章华化妆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华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中民四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章华公司(甲方)与宋玉梅(乙方)就章华公司授权宋玉梅经营"章华养发中心"事宜签订了《章华养发中心特许经营授权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第一条"保证"约定,章华公司保证其是有权经营"章华养发中心"项目及销售(包括批发、零售)花草之晶、康美华品牌及其他合同约定的产品,并可特许授权宋玉梅经营"章华养发中心"的独立法人组织;宋玉梅保证其可以取得独立经营"章华养发中心"的营业执照,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将章华公司的管理模式、制度规范、专业技术等信息及相关的商号、商标、标识、图案、文字转交第三人使用或告知第三人,保证在使用章华公司的商号、商标、品牌、管理体系、制度规范以及从事各类商业顾问服务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本合同约定,不得有损害章华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的行为。第二条"费用"约定,2.1宋玉梅获得章华公司特许加盟权(包括无形资产、技术资源、商业管理模式、制度、规范的使用权)须一次性交纳加盟费3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1万元(合同终止时无息返还),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本合同在宋玉梅按规定交纳加盟费、合同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2在宋玉梅使用"章华养发中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商号、经营理念、商业技术、管理模式、规章制度、企业文化)的同时,章华公司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章华公司按年收取宋玉梅年度管理费为每年1000元(第一年优惠500元),首次交款时间为签约之时;2.3在合同期内,宋玉梅所交加盟费、吆审判员涂道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张慧颖

关键字: 合同 上诉人 公司 原审 特许经营

上一篇:企业应该选择黑白商标还是彩色商标?下一篇:四个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快快收藏起来!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