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学。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李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邹杏明、王强。

原审被告宁波江东好又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清峰。

上诉人平邑中兴纸面石膏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ocieteAnonyme)(以下简称拉法基公司)、原审被告宁波江东好又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又来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被上诉人拉法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好又来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拉法基公司系一家法国建筑材料及石膏制品生产厂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了注册号为第928982号(曾经续展)、第762416号、第G648681号“拉法基”系列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07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13日、2005年8月21日至2015年8月20日、1995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即水泥、石灰、石膏板等。目前,“拉法基”文字商标在中国装饰建材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中兴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经营范围为纸面石膏板及相关配套产品生产销售;装饰、装修材料销售;地产中药材、农副产品(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除外)购销;石膏粉加工销售(仅限分公司经营),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除外)。(以

关键字: 原审 平邑 纸面 拉法基 被上诉人

上一篇:green a live版权下一篇: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软件著作权说明书代写

一、《申请表》《说明书》《源代码》3个文档

二、300元/案子,3天内交付

三、电话/微信:139-9853-9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