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浙知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鄞州区腾兴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重定。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基铭。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统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军杰。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腾兴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甬知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腾兴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腾兴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腾兴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鄞州区腾兴休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滕灵勇
代理审判员刘 静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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