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知民终字第0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邱继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弥勒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苏州华音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浦北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郑敦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上诉人宁波圣瑞思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瑞思公司)因与原审被告苏州华音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音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飞跃公司一审诉称,2004年12月21日,季丹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成衣吊挂系统的衣夹移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6年2月22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420054932.6。2011年1月18日,季丹丹将该专利转让给飞跃公司,飞跃公司已缴纳本专利年费至2014年12月21日。现飞跃公司发现华音公司使用的智能服装悬挂系统中的衣夹移送装置与本专利几乎一样,且被控侵权产品的同类产品已在他案中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全部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飞跃公司专利权的侵害。而该被控侵权产品由圣瑞思公司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因此华音公司和圣瑞思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飞跃公司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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