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浙民三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阿尔法莱恩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李东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惠香、邢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超时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黎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伟萍、张敏。

韩国阿尔法莱恩株式会社(以下简称阿尔法莱恩株式会社)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民四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16日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尔法莱恩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惠香、邢志,被上诉人宁波超时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伟萍、张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阿尔法莱恩株式会社于2002年12月30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具有真空计功能的真空阀”的发明专利,并于2005年5月18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216××××.2,该专利至今有效。其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具有真空计功能的真空阀,其是容器盖按压型真空保存容器的真空阀,包括:容器盖,其开闭容器本体的投入开口部;真空保持部件,其设置在所述容器盖上、通过按压所述容器盖能使所述容器本体内部的空气流出、且保持所述容器本体内部的真空。其特征在于,所述真空保持部件具有密封凸缘部,其收容在容器盖部件内,一端能够与凸起部开口表面密封接触,所述真空保持部件至少一部分形成从所述容器盖向外部突出,所述真空保持部件突出部的突出程度,与所述容器本体内部的真空状态相应地变化,能够从所述容器盖的外部识别所述容器本体内部的真空状态。超时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黎明的弟弟高伟明拥有专利号为ZL0323××××.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权权利要求1中包含有“密封垫的中央部分即上凸薄壁半球壳形部分露出止动盖外”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超时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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